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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立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1456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石荣英,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5)第1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柳曼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石荣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1月,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委托他人虚开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为02545747-02545750,金额共为369230.76元,税额62769.24元,价税合计432000元,经进项税认证抵扣,抵扣额为62769.24元。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出示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初犯,自愿认罪,补交了税款,请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1月,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委托他人虚开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为02545747-02545750,金额为369230.76元,税额62769.24元,价税合计432000元,经进项税认证抵扣,抵扣额为62769.24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查获的发票、范某某等人的证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扣押物品清单、税务稽查报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虚开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观点符合案件事实,予以支持。为保护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高天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