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抚顺中润石化电气有限公司与辽宁抚挖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868号原告抚顺中润石化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法定代表人孙亚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辽宁抚挖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城区。法定代表人徐健元,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中润石化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抚挖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顺中润石化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抚顺中润石化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中润石化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9.00元,减半收取3205.00元,由原告抚顺中润石化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佳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