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艳芳与薛志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芳,薛志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584号原告张艳芳,女,生于1960年3月,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薛志虎,男,生于1962年9月,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张艳芳与被告薛志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艳芳负担。审判员 马晓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