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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行非执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孝感市孝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戴胜峰、殷铁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孝感市孝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戴胜峰,殷铁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行非执字第00007-1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孝感市。法定代表人曹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戴胜峰。被执行人殷铁梅。本院在执行孝感市孝南计生征决(2014)第7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常年外出不在家,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孝南计生征决(2014)第7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群审 判 员  涂 强人民陪审员  蒋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