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冷万州与冷全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77号原告冷万州。被告冷全立。原、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诉至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万州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冷万州承担。审 判 长 李 元审 判 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魏炎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京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