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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冷万州与冷全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77号原告冷万州。被告冷全立。原、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诉至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万州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冷万州承担。审 判 长  李 元审 判 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魏炎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京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