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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2月1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思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