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2月1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思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