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与彭某某、董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彭某某,董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28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住所地:天门市竟陵船闸北路**号。代表人程远大,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彭俊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魏礼军,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某。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诉被告彭某某、董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全额偿还欠款为由,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汪 辉人民陪审员 张移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浩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