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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汤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810号原告汤某某,女,汉族,1990年7月12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沿河湾镇碟子沟行政村碟子沟村村民,住该村105号。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92年1月25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王家湾乡茂湾行政村王茂湾村005号,现住安塞县城北区园则沟。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永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