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普与黄松等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普,黄松,陈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446号申请人:李普,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黄松,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人:陈亚琴,女,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申请人李普、黄松、陈亚琴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普、黄松、陈亚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李普赔偿黄松、陈亚琴:医药费276元、误工费1000元、摩托车修理费990元,已于2015年10月26日履行完毕;二、李普、黄松、陈亚琴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雯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