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德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赵德标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808号原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宁,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德标,男,1957年4月出生,汉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原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德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郁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德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的皖N949**车辆的挂靠关系。被告赵德标未作答辩。本院查明:2007年9月18日原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德标签订一份委托服务合同,就赵德标实际所有的皖N94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于原告公司达成一致协议,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现因被告车辆陈旧,不符合国家相关环保要求,无法营运,原告诉讼要求解除挂靠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因国家相关政策调整,被告车辆陈旧,已无法经营,双方的委托服务合同无继续履行必要。现原告主张解除与被告挂靠经营关系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德标之间的皖N94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挂靠经营关系。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赵德标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郁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