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东民一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王石峥诉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石峥,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东民一初字第00511号原告王石峥,男,现住���顺市东洲区被告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搭连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玉霜,该区政府区长。原告王石峥诉被告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6月签订棚户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于2011年7月被告对原告进行回迁安置,但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搬家费及过渡期安置补助费,且至今未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明。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搬家补助费300元及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900元(150元/月×6个月),共计1200元,并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因此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石峥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缓交),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国代理审判员 顾 珊人民陪审员 赵 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冬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