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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商诉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贵芹与杜文利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芹,杜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商诉保字第00011号申请人王贵芹,女,45岁。委托代理人杨红梅,江苏省滨海县八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杜文利,男,47岁。因被申请人杜文利欠申请人王贵芹货款,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366元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杜文利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366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茂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叶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