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杜灿凤与俞青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灿凤,俞青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640号原告:杜灿凤。被告:俞青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灿凤诉被告俞青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灿凤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春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缪剑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