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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永商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北京求是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华越图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求是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温州市华越图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永商初字第749号原告:北京求是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颐和园路一号北京资源燕园宾馆1529室。法定代表人:黄永军。被告:温州市华越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兴区路15号图书批发市场20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求是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华越图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管和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谷顺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