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诉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广泰混凝土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与连云港良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广泰混凝土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良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诉保字第00056号申请人连云港市广泰混凝土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乡新北村九组原老窑厂。法定代表人王同来,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连云港良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通港大道17号。申请人连云港市广泰混凝土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良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连云港良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在江苏广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2929213.69元债权予以保全,并提供了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连云港市广泰混凝土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连云港良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在江苏广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2929213.69元债权予以冻结,在冻结期间,被冻结款项不得支付。二、对申请人连云港市广泰混凝土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连云港泰广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苏G×××××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苏G×××××号重型专项作业车、苏G×××××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苏G×××××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得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纯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晓妍重要提示:一、申请人起诉时须将本裁定书及保全费收据复印件一并提交本院以免权益遭受损害。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请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本院提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