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合肥华元典当有限公司与王世杰、安徽新通工贸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华元典当有限公司,王世杰,安徽新通工贸有限公司,王世豪,娄静,金陵,王世玲,许大鹏,安徽华楚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英才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世杰电脑专修学院,安徽世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407号原告:合肥华元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翔,总经理。被告:王世杰。被告:安徽新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康莉,董事长。被告:王世豪。被告:娄静,女,197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金陵,女,196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王世玲,女,197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许大鹏,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徽华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法定代表人:王世豪,董事长。被告:安徽英才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法定代表人:王世杰,董事长。被告:安徽世杰电脑专修学院,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世杰。被告:安徽世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王世杰,董事长。被告: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世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华元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世杰、安徽新通工贸有限公司、王世豪、娄静、金陵、王世玲、许大鹏、安徽华楚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英才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世杰电脑专修学院、安徽世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华元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王世杰、安徽新通工贸有限公司、王世豪、娄静、金陵、王世玲、许大鹏、安徽华楚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英才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世杰电脑专修学院、安徽世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价值2875332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华元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世杰、安徽新通工贸有限公司、王世豪、娄静、金陵、王世玲、许大鹏、安徽华楚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英才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世杰电脑专修学院、安徽世杰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的银行存款2875332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亚鹏人民陪审员 朱林芳人民陪审员 李文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