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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民初字第2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韩国忠与被告李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忠,李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2165号原告韩国忠。委托代理人杨秀成,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国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负责人米学贵,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凤芹,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国忠与被告李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国忠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国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李国华承担。审判员  王立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