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罗焴昌与左明海,秦智仁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1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焴昌,男,土家族,1938年8月12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伦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智仁,男,土家族,1944年11月20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明海,男,土家族,1932年2月24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吉全,男,土家族,1946年2月1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忠廷,男,土家族,1947年9月18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利,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小河镇小岗村7组,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小河镇小岗村*组。负责人:罗维昌,该组组长。上诉人罗焴昌与被上诉人秦智仁、左明海、罗吉全、罗忠廷,原审第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小河镇小岗村7组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酉法民初字第00197-1号民事裁定。罗焴昌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罗焴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罗焴昌撤回上诉,系其本人自愿作出,不影响被上诉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焴昌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飞代理审判员 王军峰代理审判员 徐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昕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