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黑高立行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安守业诉哈��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哈尔滨市利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强制拆迁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守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黑高立行终字第20号上诉人:安守业,男,汉族,1955年9月16日出生。上诉人安守业因诉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哈尔滨市利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强制拆迁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行立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安守业上诉称,2011年3月28日其房屋被强制拆除,一审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对上诉人提供的合法证据不予采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依法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安守业称2011年3月28日房屋被强制拆除,2015年6月安守业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2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畅春松代理审判员  冯 涛代理审判员  顾栩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茂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