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二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赵广才与赵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才,赵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初字第604号原告:赵广才,男,汉族。被告:赵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才诉被告赵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广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春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