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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袁德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德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650号罪犯袁德贵,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12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德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30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10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袁德贵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德贵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袁德贵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袁德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原判刑罚情况以及原判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德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此次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