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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诉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冯其锦与刘成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诉保字第00072号申请人冯其锦,居民。被申请人刘成功,居民。申请人冯其锦因与被申请人刘成功民间借贷纠纷一事,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成功所有的牌照为苏H×××××号轿车一辆。案外人杨伟自愿以其所有的牌照为苏H×××××号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冯其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成功所有的牌照为苏H×××××号轿车一辆。二、查封案外人杨伟所有的牌照为苏N×××××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玉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