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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2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68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XXX,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长 艾 艳审判员 刘沙舟审判员 赵佩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