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160号原告朱某,男。委托代理人陈某,女,系原告之妻。被告陈某某,男。原告朱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2012年4月1日被告陈某某因工程建设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款130000元,该款至今未还。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30000元。被告陈某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据,内容为:“今欠到朱某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正(¥130000.00)陈某某2012.4.1日”。该款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的被告陈某某出具给原告的借据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欠原告朱某借款130000元是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据为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某借款1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安礼奇人民陪审员 王海港人民陪审员 柳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敬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