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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蒋军德与彭巧勇、王惠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军德,彭巧勇,王惠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236号原告:蒋军德。委托代理人:叶俊,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巧勇。被告:王惠琪。原告蒋军德与被告彭巧勇、王惠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6月25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彭巧勇、王惠琪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24日,被告彭巧勇向原告蒋军德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逾期归还借款的,按照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等)。上述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无果。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的债权而花费律师代理费25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巧勇、王惠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蒋军德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6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花费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1元,由被告彭巧勇、王惠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01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乐思波人民陪审员  杨云花人民陪审员  蔡新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郑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