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白青德与时守德、胡文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青德,时守德,胡文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015号原告白青德,农民。被告时守德,农民。被告胡文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青德诉被告时守德、胡文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青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凌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士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