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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5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谢显极与重庆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显极,重庆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5157号原告谢显极,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委托代理人魏华建,重庆翔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群龙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05428199-5。法定代表人周青。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显极诉被告重庆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显极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显极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显极撤回对被告重庆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显极负担。审判员  蒋玉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思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