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江鸿鹏、林建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江鸿鹏,林建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97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屏路60号。负责人丁湋,行长。被告江鸿鹏,男,汉族,1968年2月3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林建榕,女,汉族,1972年11月25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江鸿鹏、林建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查封两被告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或等值财产,并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江鸿鹏、林建榕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或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心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