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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关于唐冠颐不服本院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冠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14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唐冠颐,女,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078号上海贺采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采宜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宝卡纳服饰有限公司与深圳恋熙时装有限公司、黄恋、唐冠颐合同纠纷一案中,唐冠颐不服本院的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唐冠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唐冠颐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冠颐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鹰战审判员  李淑红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