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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终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邓某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终字第320号原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绰号“洪洪”),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小学文化,下岗职工,住武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邓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害人周某、钟某、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谢某人民币3000元,返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邓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某撤回上诉。武平县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武  平代理审判员 詹  文  富代理审判员 陈  瑜  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桂兰(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