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旌法执字第8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江东申请执行李联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东,李联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旌法执字第807-2号申请执行人:江东。被执行人:李联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旌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李联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7月2日委托拍卖机构对李联炳所有的位于德阳市旌阳区太行山路62号54栋501号房屋进行拍卖,现因无人竟买而流拍,经申请人申请,其愿意以拍卖保留价款397000元抵偿相应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联炳所有的房屋作价397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江东抵偿其相应债务,该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江东时起转移,所有权归江东所有。二、申请执行人江东在收到本裁定书后30日内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江东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苏琼瑶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