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刘显歌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刘显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7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鹂晓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显歌。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二初字第0075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上列被执行人刘显歌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但其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现已查明被执行人刘显歌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007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林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乔印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