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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5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175-3号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喻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350元,三项合计3070元,由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兴隆人民陪审员  李正渝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