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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中法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乐洋与李爽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洋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中法民一初字第2号申请人黄某洋。委托代理人黄楚燊。申请人黄乐洋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黄某洋与李某婚姻关系无效的编号为FF09469426的判决。该判决结果为:黄某洋与李某的婚姻无效。此婚姻关系无效判决于2009年12月3日起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对上述案件的判决并非离婚判决,而是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故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某洋提出的承认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档案号为FF09469426之判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黄乐洋负担。审判长  张丹华审判员  翁汉光审判员  吴晓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