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八民二初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省开原市八棵树镇大西沟村三组与被告杨文杰、杨文举、第三人开原市八棵树镇大西沟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省开原市八棵树镇大西沟村三组,杨文杰,杨文举,辽宁省开原市八棵树镇大西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八民二初第00006号原告:辽宁省开原市八棵树镇大西沟村三组。负责人:杨玉贞,系该村民组组长。被告:杨文杰,男,50岁,满族,农民,现住开原市八棵树镇石柱沟村。被告:杨文举,男,62岁,满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第三人:辽宁省开原市八棵树镇大西沟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省开原市八棵树镇大西沟村三组与被告杨文杰、杨文举、第三人开原市八棵树镇大西沟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省开原市八棵树镇大西沟村三组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省开原市八棵树镇大西沟村三组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省开原市八棵树镇大西沟村三组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宏忠审 判 员 张建伟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