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张海与陈守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陈守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2212号原告张海,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城镇居民。被告陈守江,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与被告陈守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于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代文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