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南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黄某。被告:沈某。上列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用各半承担。被告未答辩。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相识、恋爱情况: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二、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各自有一名女儿,均已成年。三、影响子女抚养的情况:无。四、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情况:无。五、属于夫妻共同所负债务情况: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应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需要双方共同的努力,原告曾于2014年4月起诉离婚,后本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其又再次起诉离婚,可见其离婚态度之坚决。被告自2013年起离家、下落不明,实际已分居满两年以上,原、被告彼此已缺乏共同生活的基础,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黄某与被告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成剑斌代理审判员 邱双双人民陪审员 鲍 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春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