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1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中兆迪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哈尔滨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中兆迪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182-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中兆迪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河东街继电大街。法定代表人韩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中原。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前进路通达街拐角2栋3层1号。法定代表人赵树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中兆迪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商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商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