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忠兴与被告胡国祥、被告陆春英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兴,胡国祥,陆春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001号原告张忠兴,男,195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沈惠定,上海市普陀区真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国祥,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陆春英,女,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张忠兴与被告胡国祥、被告陆春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依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忠兴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惠定,被告胡国祥、被告陆春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忠兴诉称:被告擅自将分户门由内往外开影响原告的通行,物业也出具了整改通知书,但被告没有进行整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将上海市祁连山南路2727弄22号402室分户门整改为由外向内开启。被告胡国祥、被告陆春英共同辩称:原告在公共走道上安装的防盗门将被告的水表封闭在内,被告通过有关部门让原告拆除了防盗门,所以才引起了本次诉讼。被告的房屋原系用于出租,之后原告准备将房屋用于自住,原告装修房屋前看到被告的分户门由内向外开启,所以被告也将分户门向外开启,且原告自己与同幢楼的其他业主的分户门也均是向外开启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两被告系邻居,原告系其房屋的部分所有权人;两被告系其房屋的所有权人。双方居住的房屋分户门成直角,原均向内开启。2014年9月左右,两被告装修房屋后其分户门向外开启,原告向被告提出异议。2015年2月9日原被告所属物业管理部门以在装修期间把进户门改成朝外开等向被告出具《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要求被告立即恢复原状。被告未整改,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两被告将其分户门向外开启的行为,影响了原告的通行,原告要求两被告整改,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国祥、被告陆春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祁连山南路2727弄22号402室的分户门整改为由外向内开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依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