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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伟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656号罪犯王伟,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11月18日,重庆市云阳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一中刑初字第8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已缴纳)。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发还被害单位。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4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2014年9月10日分别作出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10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伟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伟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获监狱记功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伟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原判刑罚情况以及财产刑执行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此次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