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岢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霍存儿与被告鲁海生、贾瑾瑜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存儿,鲁海生,贾瑾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岢民初字第370号原告霍存儿,男,住岢岚县。被告鲁海生,男,住岢岚县。被告贾瑾瑜,男,住岢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存儿与被告鲁海生、贾瑾瑜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存儿称要与二被告自行解决,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存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存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公告费三百元,因原告霍存儿生活困难,系五保户,全部予以减免。审判员 徐俊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翠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