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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刑减字第0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罪犯张永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减字第01575号罪犯张永平,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日以被告人张永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9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9日作出(2007)西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已缴纳2000元)。2007年7月25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10年11月13日、2013年1月31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张永平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张永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25个积极,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机关提出罪犯张永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张永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永平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张永平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永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6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孙蕊莲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