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史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柘民初字第2005号原告陈某甲,男,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史某甲,女,住柘城县。原告陈某甲诉被告史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被告史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在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在同年12月2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于2012年5月3日在民政部门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原、被告在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原告做销售常年在外跑业务,随着时间的推移,造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越来越淡薄。被告在近两年外出打工,对子女不管不问,原告多次打电话请被告回家照顾子女,均被拒绝。时至今日,原、被告已经分居近两年之久,夫妻感情荡然无存。综上所述,原、被告由于长期分居,已不存在所谓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也名存实亡,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和女儿由原告抚养;3、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史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年底相识,经过充分了解后,于2007年12月26日举行婚礼。婚后被告在家操持家务,侍候族父母,原告外出务工。去年十一假期,原告回来之后,提出与我离婚,说在外谈的有对象。如果被告不离婚,原告打着被告也要离婚。去年春节,原告回来之后还是商量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就于正月初四打了被告。被告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孩子,需要钱,包括孩子的学费。多次打电话给原告。原告几个月仅仅寄回几百元。原告在外从不关心家庭和孩子。综上所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12月2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12年5月3日双方在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2月10日生育男孩陈某乙,2009年2月21日生育女孩陈某丙。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经过较长时间的相处,对双方都有一定的了解之后选择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然缺乏交流,但不足以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诉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双方及双方家庭若能够互相沟通,互相理解,仍有和好希望,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史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 静审 判 员 时清华人民陪审员 邬丙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振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