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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0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周世荣与何元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荣,何元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03261号原告:周世荣,女,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被告:何元荣,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世荣与被告何元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7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何元荣所有的价值270000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在斌审判员  施 璟审判员  戴 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端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于执行;……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宁民一初字03261-1号原告:周世荣,女,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桃州镇升平街花园东路18-204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6112187025。被告:何元荣,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时代广场3幢1002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6302017326。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世荣与被告何元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7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担保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周世荣提供的位于宁国市胡乐路北侧恒祥新村4幢1-502室的房屋中价值270000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郑在斌审判员施璟审判员戴皓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端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于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