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6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饶宏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饶宏兴,圣立干,齐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60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饶宏兴,男,汉族,1958年3月29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圣立干,男,汉族,1949年6月27日生。原审被告齐玉凤,女,汉族,1961年6月13日生。上诉人饶宏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红民初字第3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饶宏兴于2015年10月26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饶宏兴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饶宏兴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饶宏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伟峰代理审判员 叶 存代理审判员 沈 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