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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6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饶宏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饶宏兴,圣立干,齐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60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饶宏兴,男,汉族,1958年3月29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圣立干,男,汉族,1949年6月27日生。原审被告齐玉凤,女,汉族,1961年6月13日生。上诉人饶宏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红民初字第3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饶宏兴于2015年10月26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饶宏兴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饶宏兴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饶宏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伟峰代理审判员  叶 存代理审判员  沈 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