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行执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马云山、韩玲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马云山,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涡行执字第00188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建设路,组织机构代码48594837-6。法定代表人刘化云,主任。委托代理人徐超,男,安徽省涡阳县城西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韩修彬,男,安徽省涡阳县城西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马云山,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街道潘寨社区马小楼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21241979********。被执行人韩玲,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马云山之妻,身份证号3412231976********。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马云山、韩玲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涡征决(2015)0300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涡征决(2015)0300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履行催告通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涡征决(2015)0300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蒿新云审 判 员 罗 梅人民陪审员 韩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安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