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元民初字第165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32岁。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43岁。系原告刘某某母亲。被告陈某甲,男,汉族,50岁。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永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原是夫妻关系,生育一子陈某乙。因双方感情破裂,于2012年5月2日在三元区民政局协议办理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现有房产产权归男方所有。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都归男方所有,男方需每月支付女方人民币500元整。付满5年。双方签字时男方马上付给女方人民币壹万元整。”但协议签字生效以来,被告既没有按“双方签字时男方马上付给女方人民币壹万元”的承诺,也没有按“男方需每月支付女方人民币500元,付满5年”的约定内容履行义务,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民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生活补偿费10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按协议约定的自2013年4月至2015年7月止每月500元共计14000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甲辩称,本人与刘某某离婚的第二天就支付了10000元给原告。后本人又付5000元给刘某某培训驾驶小汽车。因为原告没有工作,本人每个月支付2000多元给刘某某。2013年3月份后,本人去台湾16个月,期间工资、年终奖、本人从台湾寄回来的钱合计人民币170000元都在原告处。且医保卡的钱都被原告用光。本人在台湾期间,原告带男人到本人家中,并且偷了本人的洋酒。从2014年8月份开始,本人才没有支付原告每个月的抚养费,是因为原告没有好好照顾儿子致其蛀牙严重。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甲在三明市三元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主要内容有:“一、婚生子陈某乙,由男方抚养,女方不需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女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男方有协助女方探视孩子的义务。二、财产问题。现有房产产权归男方所有。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都归男方所有。男方需每月支付女方人民币500元整。付满5年。双方签字时男方马上付给女方人民币壹万元整。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若有债务,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与对方无关。”原告刘某某以屡次向被告刘新明要求支付财产补偿款10000元及每月支付500元未果为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陈某甲支付财产补偿款10000元及支付自2013年4月至2015年7月的每月500元计14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甲在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订立的离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该内容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被告陈某甲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关于被告陈某甲表示已在协议签订后即支付给原告刘某某10000元,且之后每月都有支付给原告刘某某2000多元的意见,被告陈某甲有责任对该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但被告陈某甲未提供相印证据,故被告陈某甲的该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刘某某财产分割补偿款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陈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刘某某协议约定的自2013年4月至2015年7月的每月500元补偿款计人民币14000元。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被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永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申请执行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