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少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少民初字第131号原告刘某某,男,住遂平县。被告张某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彦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