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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与刘会明、刘新山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负责人武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会明。被执行人刘新山。被执行人刘金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与三被执行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9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三被执行人连带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共计31327元。该案依申请人申请,于2015年3月9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93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韩铁强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