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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5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山东金诺拍卖有限公司与阳信得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诺拍卖有限公司,阳信得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512-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诺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C座17层。法定代表人商雪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阳信得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阳信河流镇府前街10号。法定代表人范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金诺拍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信得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历城执字第1715号查封被执行人阳信得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的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阳信得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得瑞龙湖景园小区2号楼2单元102室及1号楼2单元102室房产。现因双方当事人和解并以部分履行完义务,根据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阳信得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得瑞龙湖景园小区2号楼2单元102室及1号楼2单元102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劳书峰 来自